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机关借用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试行)
2020-11-05 16:31 来源: 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委机关借用人员程序,防止人员借用的随意性,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本着按需借用、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共河南省纪委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暂行办法》(豫纪发〔2017〕8号)、《河南省纪委机关借用执纪监察专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豫纪厅〔2018〕2号)、《中共济源市委组织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济人社〔2014〕13号)的精神,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借用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从其他单位借用工作人员到市纪委监委机关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

因新增专项工作或上级交办特殊任务、机关人员不能满足需要的,方可借用。

二、借用人员条件

1.对党忠诚,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听从指挥。

2.中共党员,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3.与委机关工作人员无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三、借用程序

凡借用人员帮助工作累计超过1个月的,必须办理借用审批手续,借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一)借用纪检监察系统人员程序

1.借用部室征得借用单位同意后,采取适当方式对拟借用人员进行了解,填写《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由委组织部审核后,借用部室报分管领导及分管组织工作领导审签,委组织部呈主要领导审批后向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出具借用函。

2.借用期满,借用部室要及时做好借用人员工作交接及返回原单位等有关事宜,并对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作出书面鉴定,报分管领导审定,经委组织部和借用部室共同加盖印章后,转交借用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二)借用非纪检监察系统人员程序

1.借用部室与借出单位、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人社局沟通,填写《济源示范区机关事业单位借用人员审批表》,经审批同意,由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出具抽调人员通知单,报示范区党工委编办和委组织部备案。

2.借用期满,借用部室应书面通知借出单位,做好对借用人员表现的鉴定并向借出单位反馈,同时将借用人员返回情况向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人社局、编办、委组织部备案。

四、管理要求

1.借用部室负责借用人员的日常管理,要加强对借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借用人员谈心谈话,及时提醒、教育,组织其参加机关支部和所在部室组织的学习活动。

2.借用期间,借用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借用人员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

五、借用纪律

1.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应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委机关和所在部室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2.机关任何人不得对借用人员作出调动承诺,或打招呼干预借用人员职务调整等相关事宜。

3.禁止借用人员以委机关名义从事任何与借用部室安排工作无关的活动。

4.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及时进行清退,不得再次借入委机关工作,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通报借用人员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六、责任追究

1.各部室不履行审批程序随意借用人员,或借用期满不按规定督促借用人员按时返回原单位工作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给予借用部室负责人约谈或诫勉谈话等处理,必要时取消部室年终评先资格。

2.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违反机关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给予借用部室负责人约谈或诫勉谈话等处理,取消部室年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除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外,追究借用部室负责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责任编辑: 济源市纪委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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